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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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表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鄭垚陳安正 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本院民國10
1年7月6日所為之101年度重訴字第277號裁定,提起抗告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五日內,就聲請人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日以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提出之聲請書狀補正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6條第3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司法院訂定之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亦規定,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於此情形,受方除無法通知者外,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是依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如未於書狀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時,除送方當事人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20日,以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向本院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送達提出聲請書狀,表明提起抗告及聲請訴訟救助等聲請,惟聲請書狀末之具狀人欄僅列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表人VicotrJsieh及 謝諒獲 之打字,並無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為此,特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五日內補正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依前開說明所示,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
(二)又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或鑑定人得將其欲提出於法院之訴訟文書,以傳真或電子方式傳送至法院。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 陳明 有傳真或電子設備可供訴訟文書之傳送者,法院或他造當事人得以傳真或電子方式將訴訟文書傳送之。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書狀上,僅記載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之住居所(美國地址)、代表人VictorHsieh(同上)、謝諒獲(法國地址),並未詳載正確地址,本院無從得知聲請人陳明之地址為何,但因聲請人乃以電子方式向本院傳送聲請書狀,並於書狀上陳明其電子信箱,可徵該電子信箱係可合法送達文書與聲請人之方法,依前開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書狀上所載之電子信箱傳送與聲請人,附此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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