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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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65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兩造參加由訴外人 趙彩梅 擔任會首之互助會,原告及訴
外人 黃雪玉 、 陳茂西 、 尹文貴 、 李素月 (下稱黃雪玉等人)均係
未得標會員,被告為已得標會員,系爭互助會業於98年4月16日
止會,惟被告並未按期交付應給付之各期死會會款予原告及黃雪
玉等人,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合計為新臺幣7萬元,
原告經由黃雪玉等人共同推選處理系爭互助會事宜,爰請求被告
給付上開積欠之會款7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8年9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系爭互助會會單、委任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
對無訛,而被告則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7萬元確實伊該還,但
是伊手上也有原告簽發的票據,伊會另外訴訟等語(本院卷24、
26頁),核屬就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
事人敗訴之判決,故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
法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19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判決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