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港簡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4107、4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甲○○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姦罪;被
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
告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與被告甲○○所為破壞被害人
之家庭和諧,被告乙○○有損婚姻之信賴與忠誠,渠等對被
害人所造成之精神損害,犯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惟渠等
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239條前段、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