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О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八十九年度執聲辛字第一七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七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三零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五年,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犯侵占罪,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確定,故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之正本,認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臻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若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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