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0號原告 胡家銓 被告 李慧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簡字第41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曾鈴媖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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