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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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一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因侵權行為而涉訟,被告乙○○、丙○○住所地分別在台中市、雲林縣,被告共同侵權行為地則在雲林縣(被告共同盜領訴外人 陳林 金枝 存於第一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及斗六信用合作社之存款),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第一項、第二十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文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