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77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張簡嘉豐
吳文龍
彭欣 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志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