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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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397號
原   告  陳淑琴
被   告  邱國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國濱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國濱核發支付
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588號),惟被告邱國濱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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