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53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蘇其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被   告  吳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0年12月1日下午2時28
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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