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53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蘇其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被 告 吳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0年12月1日下午2時28
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