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梁高賓附表:
┌───────┬───────────┬──────────┐│編號│1│2│├───────┼───────────┼──────────┤│罪名│著作權法│妨害風化罪│├───────┼───────────┼──────────┤│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減為拘役5日,如易科│1日,減為拘役20日,│││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算1日│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著作權法第92條│刑法第235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下同)93年9月10日│95年7月20日起至95年││││9月1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案號│96年度偵字第3790號│署96年度偵字第6353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斗簡字第340號│96年度斗簡字第414號││事實審│││││├───┼───────────┼──────────┤││判決│96年7月10日│96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斗簡字第340號│96年度斗簡字第414號││判決│││││├───┼───────────┼──────────┤││判決確│96年8月8日│96年9月26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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