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潮簡字第2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簽訂之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