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6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66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通信貸款申請書、通信貸款貸款約定書及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另被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惟經本院以97年度
消債更字第403號、98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駁回確定。從而,原告
依據兩造簽訂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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