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7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2月15日」,更正為「1月又15
日」。
(二)被告前曾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並於96年8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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