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56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黃雅琴 律師即 馮明楊 之遺產管理人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之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執行。發票人死亡後,執票人僅得依訴訟程序而為請求,尚不得依上開票據法規定,聲請對發票人之遺產管理人裁定執行。聲請人對相對人黃雅琴律師即馮明楊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強制執行,揆諸前開說明,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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