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3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4年12月至96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債務人於99年3月27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尚餘欠本金計新臺幣(下同)243,6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43,655元│99年2月27日起至│百分之2.55│99年3月28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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