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簡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丙○○
乙○○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5,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