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16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號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2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
幣貳拾陸萬零捌佰伍拾元自民國9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月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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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暨繳款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
表各乙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雖提出書
狀表示伊證聲請宣告破產,請求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云云,惟
被告尚未受破產之宣告,且原告不同意合意停止訴訟,被告
該部分主張不可採,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命被告給付未逾五十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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