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上訴人桃園縣觀音鄉新坡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羅淑美 訴訟代理人 翁仁道 律師被上訴人承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原名 賴春重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複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工程款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46,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