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2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2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2886號抗告人即異議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係於民國98年9月18日收受本院98年度交聲字第2886號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抗告期間至98年9月23日已屆滿,乃竟遲至98年9月29日始提起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交通法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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