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98年度嘉簡字第344號、98年度簡上字第71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訴訟費│3,090元│98年5月21日由聲請人預││││納│├──────┼───────┼───────────┤│第二審訴訟費│4,635元│98年7月29日由聲請人預││││納。│├──────┴───────┴───────────┤│合計7,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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