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598號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
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97年度訴字第259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9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