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原告承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被告桃園縣觀音鄉新坡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翁仁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羅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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