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他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他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他字第21號原告 張硯涵
張世頴 兼上二人之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雅櫻 被告盧清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業經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號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整。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三人請求職災補償事件,原告三人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2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准許,嗣上開職災補償事件經本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號於民國102年6月28日判決,並於102年7月22日確定在案,依上開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業據本院調閱上開職災補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原告三人在第一審免交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32,185元,應由原告三人於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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