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377號聲請人 周松柏
周世明 賴 周麗蘭 周麗燕 李繼立 李泓璉 李瑺玲 李鳳茹 周 楊枝秀 周佩珊 周佩儀 周添福 周添裕 周添富 周淑茱 周淑貞 相對人 周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1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適用。本件聲請人以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之退郵信封為證聲請公示送達,惟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系爭地址,經該局函覆訪查結果相對人周瑗玲現居住於該處,此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2年4月23日中市警烏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以,本件尚無證據足資證明相對人已因遷移他處致居所不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