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5號聲請人 李吳瑞蓬
吳志民 共同非訟代理人 張至剛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 吳黃月 珸(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 吳雲鵬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人 吳黃月珸 之財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吳瑞蓬、吳志民為受監護人吳黃月珸之子女,吳黃月珸前經鈞院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以
101年度監宣字第200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李吳瑞蓬為受監護人吳黃月珸之監護人,併指定聲請人吳志民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李吳瑞蓬並已會同吳志民開具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作業完畢。又聲請人因受監護人吳黃月珸之配偶即被繼承人吳雲鵬死亡後遺有土地、房屋、存款及投資等共13筆財產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8,790,568元,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被繼承人吳雲鵬之遺產(受監護宣告之人吳黃月珸部分由特別代理人 曾麗雲 代理),並同意將所遺台北市○○區○○段○○段00000000
000地號土地由受監護人之子 吳志誠 繼承,另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小段3008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號房屋則由受監護人之子 吳志傑 、聲請人吳志民繼承各2分之1,另被繼承人吳雲鵬尚遺有存款及投資總計5,431,143元則由受監護人繼承,已遠高於受監護人法定應繼分6分之1應得之3,131,761元,故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上揭不動產,符合受監護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人吳黃月珸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吳雲鵬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明示。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年度監宣字第200號民事卷宗及102年度監宣字第73號選任特別代理人裁定書核閱無誤,堪信為真正。又受監護人吳黃月珸之法定應繼分比例為六分之一,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受監護人吳黃月珸依上揭分割協議,可得分配被繼承人吳雲鵬所遺之存款及投資總計5,431,143元,已遠高於受監護人法定應繼分6分之
1應得之3,131,761元,可見上揭遺產分割協議尚符受監護人之繼承權利,應符合受監護人之利益。故聲請人聲請許可其代為處分受監護人吳黃月珸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吳雲鵬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李吳瑞蓬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竣後,應再向法院陳報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適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曾韻蒔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或建物建│面積(平│權利範圍│││號│方公尺)││├──┼──────────┼────┼─────┤│1│台北市○○區○○段三│1666.14│1680分之60│││小段514地號土地│││├──┼──────────┼────┼─────┤│2│台北市○○區○○段三│1073.49│8分之1│││小段528地號土地│││├──┼──────────┼────┼─────┤│3│台北市○○區○○段三│339.66│12分之1│││小段530地號土地│││├──┼──────────┼────┼─────┤│4│台北市○○區○○段三│2199.82│全部│││小段586地號土地│││├──┼──────────┼────┼─────┤│5│台北市○○區○○段三│168.67│全部│││小段3008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北投││○○○區○○路2之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