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小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125號
原   告  黃崇哲
被   告  施妙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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