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黃宗琦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以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0930401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宗琦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宗琦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2月15日23時25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巷○○弄口。
㈢行為:持扣案球棒砸毀被害人 盧婉綺 機車(未提告毀損)
,致當日6分鐘內民眾撥打110報案紀錄多達14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盧婉綺之證述。
㈢報案紀錄單14張。
㈣遭砸毀之機車照片。
㈤扣案球棒1支。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僅因細故,即持球棒砸毀他人機車,以此方
式藉端滋擾住戶,所為顯有不該,並考量其違序之動機、目
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扣案之球棒1支,
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
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