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64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64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方錫仁
       蕭敬能
被   告  張珮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壹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附表:
┌─┬─────┬──────────────┬────────────┐
│編│本金金額│應收利息│違約金│
│號│├─────────┬────┼────────────┤
│││起迄日│週年利率│自109年3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
│││自109年2月18日起│1.15%│按本借款週年利率10%計算│
│││至109年3月24日止││,超過6個月者,按本借款│
│1│17,626元├─────────┼────┤週年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自109年3月25日起│0.9%││
│││至109年8月23日止│││
││├─────────┼────┤│
│││自109年8月24日起│1.9%││
│││至清償日止│││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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