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55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谷庸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蔡東明 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
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蔡東明清償借款,惟原告陳報被告之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查無資料,又依原告陳報之
台北市○○區○○○路○段○○巷○○號亦查無姓名為蔡東明之
人設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收受裁定之
日起3日內補正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蔡東明身分之年籍資料及
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原告迄今
未補正,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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