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5號上訴人 黎美娟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068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9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甲○○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
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圖利容留猥褻罪刑,暨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訴意旨略以:㈠本件所謂之補強證據,應係補強證人張○○
之供述,達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對上訴人不利之認定。惟原判決以養生館店內裝潢、扣案之保險套作為補強張○○供述,認定上訴人有罪之證據,然該養生館之裝潢,於上訴人頂下該店時即有,並非上訴人所為,至扣案之保險套乃姜○○帶至養生館,上訴人並不知情,上開證據自難作為補強證據。又上訴人僅在該處從事按摩工作,並無任何違法之行為,且姜○○亦證稱其當日未為違法行為。則原判決之認定,自有採證違反證據法則之違誤。㈡原判決認姜○○以新臺幣(下同)1300元之代價,與張○○從事半套之性交易行為,上訴人可從中取得390元。惟依張○○之證詞,其尚未與姜○○約定從事半套性交易之費用。則原判決上開認定,亦有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之違法情事云云。
惟查:
㈠採證認事,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
,如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且法院認定事實,並不悉以直接證據為必要,其綜合各項調查所得之直接、間接證據,本於合理的推論而為判斷,要非法所不許。又所謂補強證據,其所補強者,不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只須因補強證據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結果,依社會通念,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認者,即足當之。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部分供述、證人張○○(男客)、姜○○(與男客為猥褻行為之女子)、 王正吉 (查獲之警員)之證詞、卷附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基本資料、查獲現場採證照片(包括拍攝養生館招牌外觀、營業大廳、2樓房間、上訴人所僱用人員穿著暨監視器擺放位置之照片),及扣案之監視器主機、保險套等證據資料,綜合研判,認上訴人確有其事實欄所認定之圖利容留姜○○與張○○為猥褻行為之犯行,已詳述其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之心證理由,並敘明如何認定張○○之證述可採;姜○○當天之穿著,如何不適合從事按摩之工作;依該養生館只有潤滑液,且房間內均有監視錄影畫面,供服務之小姐隨時查看1樓客人進出情形等裝潢擺設,如何與一般專職按摩之合法店家不同;證人姜○○之證言,暨卷附之切結書、傳統整復員執業證書,如何不足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並對上訴人所辯各節如何不可採,詳為指駁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佐按。係合乎推理之邏輯規則,尚非原審主觀之推測,核與證據法則無違,亦無理由矛盾、調查未盡之違法情事。而原判決就上訴人上開犯行,係以姜○○之部分證詞、養生館之裝潢與擺設、扣案之保險套、監視器主機等物,作為張○○證述之補強證據,且以該等補強證據與張家○○詞相互利用,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並非僅憑張○○證述為唯一證據,要無上訴意旨所稱採證違背證據法則之可言。
㈡依張○○所為當天至該養生館按摩一節1300元,姜○○按摩到
一半,即為其從事打手槍之半套性交易服務,姜○○尚未告知半套性交易之費用時,警方就入內搜索之證詞,固可認原判決誤將1300元之按摩費用誤為該次半套性交易行為之代價,雖有未洽,然此並不影響上訴人客觀上有容留姜○○與張○○為猥褻行為,主觀上有營利犯意之認定。是該瑕疵於判決本旨及結果不生影響,自難構成違法之事由。
綜上各情,上訴意旨係就原審調查、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
職權之適法行使,仍憑己見為不同之評價,或就不影響判決本旨之微疵,提出主張,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開說明,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蔡國在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