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許聰柏 即 永翔 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元,應徵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32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