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514號
原 告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峰
訴訟代理人 王德吉
被 告 桃聯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卿
被 告 張燦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
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而起
訴,經查,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即車禍地在台北市○○區○
道○號24公里700公尺處北向車道,被告桃聯救護車有限公
司設立地在桃園縣、被告張燦庭住所地在台北市○○區○○
○○○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係指分隊製作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等相關資料、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被告戶籍個人基本
資料在卷可稽,本院依法均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