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陳宗文
相 對 人  賴宏城
上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伍元
,並加給相對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經本院98年度
北簡字第781號判決及99年度簡上字第331號判決確定,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97%,其餘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232元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3,660元其中2,160元相對人預納
其中1,500元聲請人預納
合計6,892元
聲請人原應負擔一、二審訴訟費用共計為6,685元【計算式:
6,892元×97%=6,6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扣除聲請人
已預納之1,500元,故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5,18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耀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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