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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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058號
原 告 胡秀美
被 告 田白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白玉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90元。惟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返還編號4之車位,「
並刨除其在系爭車位上鋪設之地磚及以抿石子材質設施之界線,
暨依附件一所示編號3、4之界線重新鋪設及抿石子,以回復原
狀」;訴之聲明二則請求被告拆除其頂樓加蓋之突出物,並將占
用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除原告起訴狀所陳報之
占用停車位價額、頂樓突出物占用土地價額外,尚應加計原告訴
之聲明第一項後段回復原狀所須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501,844元(車位及頂樓加蓋之占用部分484,344元,回復原
狀部分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起訴
繳納之5,29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
提出被告田白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