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808號
原   告  劉宏毅
被   告  蔡宗羱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違章建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31日上午10時2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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