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害人家屬甲○○選任辯護人陳武璋律師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公訴意旨略稱:
理由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年月日提起公訴,有本院八十年度字第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八十年月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