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1年度訴字第98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英哲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郭嵩山 律師
郭玉健 律師繆璁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11687號、第12125號、第19066號、第20454號,91年度偵字第6886號、第7022號、第7929號、第17451號、第12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於民國96年7月9日死亡,被告乙○○於99年1月19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戶役政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是依照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林瑋桓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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