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蕭清 和被告 林玉寶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簡上字第1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大為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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