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司字第20號聲請人 劉秀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
二、監察人審查通過清算人所造具之上開簿冊之證明文件。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上開簿冊送交全體股東查閱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清算人就任後,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如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請提出該日報作為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俐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