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892號

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告 鄭寳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鄭寶鳳 」之記載,應更正為「鄭寳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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