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8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俊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泓運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
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
4月30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扣除前已繳1,000
元外,尚應補繳22,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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