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03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朱淑芬
訴訟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貸款總約定書第18條已約定:「...就
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貴行總行或有業務
往來之分行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
總行所在為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本件貸款
業務往來分支機構為原告延平分行(臺北市○○區○○○路
○○○號1樓),此有貸款總約定書、原告分行據點查詢表及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穎慧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