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8號被告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312,91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