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794號聲請人乙○○即繼承人上列請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本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接獲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呈報,然遺產清冊僅記載積極財產,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個月內,補正被繼承人甲○○『遺產清冊(應包括積極財產部分及消極財產部分,如無消極財產,亦應載明)』,逾期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即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