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8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開屏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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