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甲○○
6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郵務費新台幣伍仟壹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其所列債權人為11人,連同聲請人,則應送達人為12人,以清算程序平均寄發15份函稿,每份掛號郵資34元計算,共須支出612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外,尚須預納5120元,爰定期命預納,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世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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