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 鄭秀玉 原告與被告 陳澄青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2,1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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