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左明緯 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訴外人TRIRAHAYU有新臺幣(下同)69,000元債權,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就TRIRAHAYU於被告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被告於收受本院民國108年9月5日苗院傑108司執地字第18965號執行命令後,即以TRIRAHAYU每月薪資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為由聲明異議,原告因債權無法獲得清償,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依據執行命令之內容給付債務人對原告之薪資扣押款。然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具體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扣押款金額為何),惟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內容非具體、明確且特定,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應補正聲明。
二、被告左明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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