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9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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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9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苗小字第901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被告 李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9,771元,及其中4萬7,99
7元自108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