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02號原告A0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法定代理人A001之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列原告與被告B001(真實姓名、住所詳對照表)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